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4篇
  免费   0篇
计划管理   2篇
运输经济   1篇
经济概况   1篇
  2007年   1篇
  2002年   1篇
  2001年   2篇
排序方式: 共有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2.
近几年,因酒后驾车而酿成的悲剧触目惊心,一些演艺界、体育界明星,也为酒后驾车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相似文献   
3.
职工白某于1996年11月受聘于某单位,事发前是复卷车间乙班第三组的界球工。复卷车间乙班第三组共有7名工人,1人开复卷机,1人开界球机,4人包球,1人包装,属流水线作业。2000年1月14日晚上,白某所在班组从7时开工至次日早上,约凌晨2时,生产过程中复卷机粘纸,白某离开自己的岗位到运行中的复卷机取粘纸时右手拇指被卷入压伤。2000年10月18日,某单位向某市劳动局提交申请,要求市劳动局对白某受伤是否属工伤作出认定。2001年1月9日,某市劳动局作出白某受伤属工伤的认定。单位不服,因此申请劳动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白某所在的复卷车间乙班三组是  相似文献   
4.
2000年7月12日,某服装公司与东莞市某大厦职工林某协商约定:由林等人负责修整申请人铺面的天花板,林等人自带工具,自购钢板、角铁等材料,完工后由服装公司支付劳务费与材料费1802元,林锦华等人开具发票。7月12日晚,在施工过程中林某触电死亡。服装公司与林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人认为林某是服装公司临时雇佣的电工,林的行为实际是职工的业余兼职劳动,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5]209号)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劳动部门认定:服装公司将损坏的天花板交由林某等人修整,林某等人自带工具和修整材料,独自完成修整天花板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后,经申请人验收合格后才收取报酬,并开具服务业发票,符合《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林某与服装公司既未订立劳动合同,也没有形成事实的隶属关系,因此双方不是事实劳动关系而是承揽关系。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5]209号)是关于受理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不能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而且无证据证明某大厦同意林锦华兼职。根据《劳动法》第二条以及《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七条,林某触电死亡事故不属工伤。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