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篇
  免费   0篇
经济概况   1篇
  2013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张向争 《魅力中国》2013,(20):390-390
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进行了明确,但实践中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思考。一、扩大明确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关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而将众多民间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个体排斥在外,也并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笔者认为。应将公益诉讼的诉权真正赋予能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民事主体或行政相对人。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