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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进行了明确,但实践中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思考。一、扩大明确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关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而将众多民间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个体排斥在外,也并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笔者认为。应将公益诉讼的诉权真正赋予能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民事主体或行政相对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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