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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连带责任”作为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新型裁判模式,在立法上涉及如何合理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相关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问题,在司法上存在如何正确认定中介机构过错及原因力大小的问题。对于前者,要在规则层面寻找比例连带责任适用的正当性,需要回归侵权责任的理论脉络,重新审视证券虚假陈述领域内的“共同侵权”,发掘比例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对于后者,要在个案中准确认定中介机构的责任范围,则需要以中介机构注意义务的履行状况作为判断过错程度的重要标准,以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中的职业定位、专业范围、重要程度等内容衡量原因力的大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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