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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李霞 《中国招标》2022,(10):88-90
<正>案例经过投诉基本情况涉诉项目系N市重点工程,其定制灯具采购及相关服务I标段以邀请招标方式实施招投标。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A灯饰制造商(以下简称“A公司”)致电招标代理单位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招标代理单位也以电话方式作出答复。A公司对答复不满意,遂于法定期限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向N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以下简称“N市交管办”)进行投诉。收到投诉3日内,N市交管办以“投诉人不是所投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21年11月5日,A公司向N市交管办提交了其授予投标人的《制造商唯一授权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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