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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完善我国外贸法的立法建议 1、在外贸法的原则和目标方面,我国应彻底改变观念,使其与世贸组织的货物贸易体制一致 外贸立法必须完备和系统化。长期以来,我国管理外贸行为的方式基本上是采取政府行政措施。政府习惯采取外贸计划、行政审批、进出口许可证、企业经营范围、出口补贴等行政手段对外贸活动进行调控,而这种体制和世贸组织法律格格不入。因此,必须从行政手段转移到立法的轨道来。我国的立法指导思想长期以来奉行“成熟一个、出台一个”和“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在外贸立法方面也缺乏系统的通盘考虑,导致立法滞后和法律缺乏操作性等一系列缺点,而且政出多门,各法规之间不够协调统一,而这往往导致严重削弱法律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令从事外贸的商人无所适从。因此,必须以世贸组织所要求的外贸法为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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