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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刑法理论扩张了教唆未遂的范畴,并且将《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解释为教唆未遂,这样的解释结论造成了刑法处罚上的不协调,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修改论者提出应当通过修改上述条款来弥补这一不足,而解释论者则坚持在共犯从属性的立场上,对上述条款做重新解释。实际上,教唆未遂只包含被教唆者拒绝教唆或者被教唆者已有犯意两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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