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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先映 《时代经贸》2010,(6):108-109
在公司收购中双方为了争夺控制股转让溢价,不惜牺牲中小股东的利益以获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便是各国公司法律对控制股转让进行规制的正当性基础。通过比较分析,论者认为我国应当明确规定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并从程序上完善对控制股转让的规制。  相似文献   
2.
先公司交易制度的功能在于确保交易安全,有效地为发起人创设公司提供方便。《公司法》解释(三)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先交易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但该规定在明确先公司交易责任承担的同时却对一些基本制度缺乏规范,有必要从微观层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3.
在公司收购中双方为了争夺控制股转让溢价,不惜牺牲中小股东的利益以获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便是各国公司法律对控制股转让进行规制的正当性基础.通过比较分析,论者认为我国应当明确规定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并从程序上完善对控制股转让的规制.  相似文献   
4.
股权的自由转让是上市公司的典型特征,但其绝对自由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因此现代公司法律都对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进行了一些适当的限制。为平衡公司、股东及相关各方的利益,各国公司法律在转让自由与限制之间进行不同的选择与法律构造。我国公司法借鉴了西方各国的经验,作出了自己的法律构造,但操作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导致我国长期以来民事"执行难、执行乱"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形成对民事执行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纵观国外和其他地区的民事执行机构的设置,皆采取了分权制约,由不同的法官或者法官与行政执行人员分享执行权,相互制约,形成了有效的监督体制。因此,根据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应当在法院内部设置执行权的分权机制,外部明确检察院对法院执行的监督,才能最终保障当事人与案外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6.
论文立足于我国《公司法》对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规定,考察了限制发起人转让其所持股份的效力以及该制度的适应环境,得出的结论是对公司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进行限制不再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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