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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华阳  李卫疆 《发展》2008,(10):40-41
在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即以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为准,还是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为准,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争议。审计结论当然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效力,但审计结论能否当然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呢?我们认为,要判断工程结算是以合同约定为准还是以审计结论为准,首先要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即应以施工合同中结算条款的约定为准;其次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可直接以审计结论确定为承包人的应得工程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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