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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权是宏观调控法运行机制的核心构件。其产生源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调节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必要性。从广义上讲,宏观调控权包括宏观调控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其中决策权只能由中央享有,执行权则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行使,监督权在程序方面分别由中央和地方依职权行使,在实体方面则只能由中央单独行使。宏观调控权的行使必须遵循合法性、合规律性、平衡优化及间接调控等原则。它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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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底,我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主要配套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更好的规范指引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但仍然存在转基因作物安全评价机制的科学性不明确、产业化审批管理规范太严格、产品进口审批制度规范不足、违法监管执行不力等问题;为此,我国转基因作物产业化过程中应该完善转基因作物安全评价体系、优化产业化审批管理制度、严格进口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和执法等具体风险防控措施,从而为我国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顺利推进提供安全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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