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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基于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同,将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类型化为法律、经济和社会三个方面,并将社会责任的不同类型层次化为基本社会责任、必要社会责任和更高层次社会责任。通过对安徽省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实证研究,发现当前安徽省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存在主观意愿因社会责任类型而不同、履行社会责任的客观程度与社会责任层次呈负相关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与规范的约束力呈正相关等失衡和无序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约束性规范的不力和促进性规范的不畅。就法律规制而言,发挥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促进性规范对各类社会责任的约束和引导,强化正式制度对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他律,实现民营企业履责的有序和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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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永福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2):90-91,94
不论从法律工具主义的角度,还是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看,协调区域发展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都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区域协调发展基本法又被认为是协调区域发展法治化最基本的法律,调整的是区域协调发展法律系统中的基本问题、共同问题、综合性问题。那么,区域协调发展基本法在整个法律体系和区域协调发展法律系统中又是居于何种位置,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即从法律体系来看,区域协调发展基本法是宏观调控法的范畴;从法律系统内部的层级来看,其是区域协调发展法律系统中最基本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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