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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咏松 《特区经济》2009,(4):242-244
借用合同专用章对外签订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根据合同相对人的主观状态来确定。若合同相对人在缔约时为善意且无过失,其可选择适用表见代理,主张合同有效,由合同专用章的出借人对其承担合同责任;或选择适用无权代理,由合同专用章的出借人和借用人对其连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其信赖利益的损失。若合同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借用公章的事实,则其行为属通谋的虚伪意思表示,应以隐藏的法律行为来约束合同双方,合同专用章的借用人和合同相对人受合同效力的拘束,出借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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