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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向成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4,(3):17-20,25
价值转形问题的长期讨论及其产生的多种观点说明用数学模型推论销售不完全的事实已无必要。转形讨论的实质是销售不完全的常态存在。经济决策中的多种可能性,证明了经济活动中存在着主观因素的作用。转形问题的阶段性结果阐明了在转形问题中隐含着起基础作用的哲学假设。 相似文献
2.
王向成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7(4):37-42
包容性增长是我国一个时期内具有制度代表性的经济运行方式。经济增长的高速度和高效率足以说明包容性体制和制度具有的潜力和优势。包容性增长的特点在于将不同经济组织形式和不同经济制度融合在一个体制之内,达到整个经济总量的增长和全民富裕目标的实现。不能根据私有制在整个经济体制当中占有的比重过半来否定包容性体制的社会主义性质。不应采取行政性措施来限制私有制成分的发展,从而维持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比重关系。不同所有制实体在经济总量中的比例关系,不适宜再作为衡量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性质的标准。包容性体制当中的私有制成分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构成部分。不同所有制形式都可以为实现全民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目标提供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3.
王向成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5,(4):22-25
价格运行规律是掌握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重要内容。价格波动是由社会生产和流通的内在必然规律所决定了的,是价格运动的基本属性。支配价格波动的内在原因,既与价值生产有关,也与供求关系有关。自觉掌握价格周期运动是政府宏观调控价格波动的主导方针,是科学发展观依据的经济学出发点。在调控价格周期的过程中,应当关注“滞涨”的出现,供给学派给予我们以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4.
风险投资随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大趋势的兴起,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的机制和措施是当前发展风险投资的当务之急,风险投资机制的完善必将极大地促进高科技产业的迅猛发展。 相似文献
5.
论《财政法》的立法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向成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3(4):9-11
制订《财政法》不仅是国际财政法制的基本惯例,也是我国建设法制经济的基本要求.作为财政基本法,要体现宪法的基本原则,解决好法律与行政的关系;完善财政经常性收支、法定收支和政府债务收支等专门立法;在国有资产运用和处置立法方面补充和解释物权法立法搁置和意思表示不适当的地方.通过《财政法》的立法,实现国家财政的明文化和法制化运做,解决当前财政问题分散决策的状况,使财政体制的正常操作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6.
王向成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6,8(3):11-15
建立《财政法》是实现财政行政行为法制化的需要,是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是体现全体人民支持财政和管理财政的需要。《财政法》应当体现、整合和补充现有的宪法财政条款和财税法律,把政府财政活动的法定授权作为财政立法的主要事项,把国家权力机关的财务收支活动的立项和准许,作为财政法律的主要程序性规定,把政府的全部财务活动纳入财政法制管理的轨道。通过财政立法,实现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法制化和国民财富分配的科学化、合理化,形成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并且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现代财政体制。 相似文献
7.
王向成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4(4):9-11
不同性质的财产所有权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公平运作规律是产权体制建设的基本问题。公有制属于共享式产权体制,其初始产权界定不够明晰的原因是主体重叠定义太多,不是普适性占有方式。应当按照明晰化而不是模糊化的方向,设计产权体制。排他性或共享性质财产方式应当按照资源的稀缺或非稀缺性质来配置。自然资源属于非劳动产品,同样有价值所有权的问题。国家应当明确非劳动资源的合法占有权利,允许通过产权市场的方式配置资源性生产要素。 相似文献
8.
9.
王向成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8(5):87-94
公共品成本不由市场直接决定,而是通过政府采购成本和对比关系决定,税收是公共品成本的主要来源。公共品成本过高将挤占稀缺的社会经济资源,导致公共品与普通品总量失去均衡关系。通过1996-2009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实体利润和劳动力工资收入4个因素总量以及1991-2008年事业机关单位与企业用工总量对比的数据统计,分别对公共品成本分配关系与构成要素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财政收入增速远远高于GDP增速,工资收入增长最为缓慢;公共品生产的劳动力成本明显大于企业劳动力成本,导致公共品的成本高于普通品的成本。为实现公共品与普通品的均衡供给,公共品定义不宜过宽,公共服务机构需要减少人头数量,经济增长应优先于政府公共品收入并提高职工工资收入。 相似文献
10.
制订《财政法》不仅是国际财政法制的基本惯例,而且也是我国建设法制经济体制的要求。作为财政基本法律,首先要体现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解决好法律与行政的关系。其次要在专门法律的制订上解决好财政经常性收支、法定收支和政府债务收支的立法。在国有资产运用和处置立法方面,要补充和解释物权法立法搁置和意思表示不适当的地方。通过《财政法》的立法,实现国家财政的明文化和法制化运做,解决当前阶段财政问题分散决策的状况,使财政体制的正常操作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