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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蔡锟 《中国招标》2023,(12):42-46
<正>案件来源一审: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203行初104号二审: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2行终177号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其中的“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专指招标文件中特别注明必须满足该条件否则投标无效等条款,而不是三家供应商的文件都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技术参数。  相似文献   
2.
蔡锟 《中国招标》2022,(12):29-33
<正>案件来源一审: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4行初134号二审: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行终22号裁判要旨在无证据证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等禁止性行为的情况下,仅以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进行了上网查询即认定其存在违法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3.
蔡锟 《中国招标》2022,(4):21-26
<正>案件来源一审: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9)鄂1182行初95号二审: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11行终122号裁判要旨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这种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并且是已经发生的行为。没有违法事实不得给予处罚。处罚决定中应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予以明确并充分说理。调整同一对象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的,应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相似文献   
4.
蔡锟 《中国招标》2022,(5):22-26
<正>案件来源一审: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20)皖0881行初4号二审: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8行终147号裁判要旨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中标无效决定、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及记录不良行为并向社会披露决定均不属于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5.
蔡锟 《中国招标》2022,(7):11-15
<正>案件来源一审: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2行初10号裁判要旨根据行政程序正当性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不利决定时,应当事先告知其拟作出决定内容及该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保障其在行政程序中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6.
蔡锟 《中国招标》2022,(10):25-30
<正>案件来源一审:江苏省N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691行初910号二审:江苏省N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6行终838号裁判要旨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贯彻《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的精神实质,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有多种政府采购方式或者服务方式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增进公平竞争的方式,维护市场在公共服务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相似文献   
7.
蔡锟 《中国招标》2022,(11):24-28
<正>案件来源一审: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004行初9号二审: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0行终9号裁判要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不良信用信息的执行期限应以处理单位发布的文书、文件、通报通告为记录依据。对于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项目,应当以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及资格审查时点,来判断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已过上网披露期,进而确定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质要求。  相似文献   
8.
蔡锟 《中国招标》2022,(3):15-19
<正>案件来源一审: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802行初287号二审: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8行终43号裁判要旨投标人资格条件、审查标准与方法属于招标条件与评标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载明。《投标文件格式》并不是投标条件、审查标准与方法的载体,不需要在此告知投标人资格条件与评标标准。《投标文件格式》中存在超出招标公告和投标须知的招投标条件和标准,不具有适用上的效力。  相似文献   
9.
蔡锟 《中国招标》2022,(6):54-58
<正>案件来源一审: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19)川0421行初16号二审: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4行终67号裁判要旨(2021年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处罚措施种类中,并不包括“不良行为记录扣分”,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亦规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替代其他行政处罚。因此,对建筑企业进行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后,再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相似文献   
10.
蔡锟 《中国招标》2022,(2):20-24
<正>案件来源一审: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7101行初845号二审: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皖71行终3411号裁判要旨虽然参与投标的两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但是该行为在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第二阶段审查时已被发现,并被评标委员会及时予以制止,两公司的排序资格被评标委员会取消,亦未进入中标候选人名单。因此,两公司的串通投标行为并未实质影响中标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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