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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是合同效力的必然要求,亦是实现合同利益的根本措施。但当前不容忽视的是,社会信用紊乱,合同违约、商业欺诈、逃废债务现象比较严重,合同履约率低下,对邮政电信企业的经营安全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合同法》构建了一系列防范化解合同履约法律风险的制度,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运用,以维护和实现企业的利益。运用债的保全,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在经济活动中,有的债务人实施不当行为,使应增加财产而没有增加,现有的财产不当减少,前者如对他人(如关联企业、子公司)到期的债权不予追索;后者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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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担保是企业对外签订买卖、承揽等合同时经常用到的一种担保方式。尽管这种担保方式相对简单,但仍然有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明确并认真对待。定金担保方式利弊共存 从制度本身的角度来看,定金担保方式利弊共存。根据担保基础的不同,担保方式可以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其中,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抵押、质押和留置,属于物的担保。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既不属于人的担保,也不属于物的担保,而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与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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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邮件损失赔偿制度存在法律位阶低、赔偿范围界定不尽科学、未明确除外责任等问题。文章提出《邮政法》的修订应在坚持限额赔偿原则的前提下。全面总结实践经验,通力吸收借鉴先进立法理念,对邮件损失赔偿制度进行完善与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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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给据邮件交付单位收发人员是否已为妥投在给据邮件赔偿争议诉讼中,作为用户的一方往往主张邮件已标明了收件人的详细地址,邮政企业就应将其投交于收件人,由收件人亲自接收。其实这是误解,若收件人是临街没有设置收发室的住宅平房或住宅楼房地面层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将邮件直接投交于收件人。对于已设置收发室的收件人,如单位内的用户、居民住宅区内的用户、船舶上的用户,邮政企业将其邮件投交于收发室,即视为已将邮件投交于收件人,帕D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对此已作了明确规定。此时,若用户要求直接投交于收件人,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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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邮件损失赔偿的免责规定常常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尽管邮件损失赔偿现行规定确有其合理之处,但现行邮件损失赔偿规定的缺憾显而易见:立法缺乏细致的调研和严格的成本核算基础;对普遍服务和竞争性业务未能给予区别对待;某些免责具体规定方面的合理性也值得分析。《邮政法》修改对邮件损失赔偿问题应认真对待.特别是应抱以科学与法治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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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不断有单位收发人员接收了邮政企业投递的给据邮件后,因过错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汇款被冒领,用户与邮政企业发生诉争的事例。如(检察日报)1996年7月所载河南省邓州市两村民状告邓州市邮电局汇款赔偿纠纷案。笔者也代理了类似的案件,如河南省息县郑某诉某邮局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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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0年12月3日,聂某到某县政府招待所与自称为“胡志”的人签订一份购销20吨电解铜的协议书,双方约定聂某在工商银行开设活期储蓄账户,存入购货资金备胡志查询,聂某收货并验收后,告知胡志取款密码,并提供聂某身份证复印件,胡志方可取款。签约当日聂某在该县工行临浦分理处存入人民币100元,以自己名字申办储蓄折卡合一牡丹灵通卡,领取了通存通兑储蓄存折,签收了灵通卡和密码信封。聂某返回东北后,于同年12月5日办理异地转存,存入人民币253900元,转至临浦分理处账户,准备用来购买电解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