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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子森 《经济师》2010,(9):86-88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监事任职的积极资格(只是做了身份限制),致使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根本没有监督能力的人担任监事,严重削弱了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不管是英美法系的英国还是大陆法系的法国都通过立法对监事的任职资格做出明确规定。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也为我们提供了启示。上市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最为彻底,并且规模巨大,涉及众多利益主体。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非常复杂,这就对司职监督的监事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非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不能胜任监事一职。我国应当通过法律对监事的积极资格做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2.
郑子森  王晓彤 《中国市场》2010,(22):148-150
确立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制度,已成为两大法系国家的普遍立法趋势。国外第三人的范围通常包含股东、债权人、其他社会公众三类人。劳动者是公司最直接、最重要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其权益却屡屡受到侵犯而得不到赔偿。随着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确立,董事实际上已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者。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应加重董事的责任,使其与公司对劳动者利益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期维护劳动者权益。  相似文献   
3.
社会保险争议仲裁时效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虽然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但社会保险参保率仍然较低。许多劳动者因为仲裁时效原因无法借助于司法救济强制用人单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不同的地方对社会保险争议仲裁时效有不同的规定;即时同一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仲裁机关,人民法院之间在补缴时间方面也存在分歧。对社会保险争议应统一参照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特殊时效。  相似文献   
4.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于用人单位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给劳动者造成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进而产生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目前,我国在受理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方面,司法解释存在严重不足,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得不到司法救济。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理应予以受理,由司法最终来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落实劳动者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郑子森 《黑河学刊》2010,(4):53-53,55
我国劳动争议的解决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在仲裁前置阶段,劳动者无法律依据申请财产保全,给用人单位隐藏、转移、变卖财产逃避法律责任提供了时间,一些劳动争议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用人单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劳动仲裁中增加财产保全的规定,可以将劳动仲裁与人民法院诉前财产保全完全衔接起来,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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