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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志新 《魅力中国》2011,(5):170-171
原因自由行为,一般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处于限制责任能力或者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并没有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自从该理论引入我国以来,就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尤其是在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方面。因此有必要对原因自由行为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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