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30篇
  免费   0篇
财政金融   2篇
计划管理   1篇
综合类   2篇
农业经济   1篇
经济概况   3篇
水利工程   21篇
  2020年   2篇
  2015年   2篇
  2012年   1篇
  2009年   1篇
  2008年   1篇
  2007年   1篇
  2005年   1篇
  2004年   1篇
  2002年   6篇
  2001年   3篇
  2000年   3篇
  1999年   1篇
  1998年   2篇
  1996年   1篇
  1994年   3篇
  1992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3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994 毫秒
1.
1引言2000年初,江苏省金湖县政府为确保白马湖防洪安全,决定加固前锋镇境内的白马湖张集圩大堤,因加固工程的需要,前锋镇镇政府预先发了通知,要求凡是与张集圩相连的种植、养殖户让出张集圩迎水坡外50m的范围(《淮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白马湖堤防管理范围),并要求常年保持畅通.利用水面种植荷藕的某承包人与发包人在让出紧靠张集圩的50m水面后,因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致于同年月底天降大雨白马湖水位上涨后将刚堵不久的缺口冲垮,荷藕被淹,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16万多元.承包人于2000年下半年向法…  相似文献   
2.
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是水行政执法实践活动的真实纪录,它形成于执法活动的各个方面。执法文书档案是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最生动、最完整、最准确地反映了执法活动的全过程。  相似文献   
3.
徐向 《江苏水利》1999,(3):43-44
淮阴市位于苏北平原腹地,地处淮河下游,洪涝灾害频繁,历史上就是有名的“洪水走廊”。但是,由于该市的用水主要依靠洪泽湖,受淮河中上游来量大小的制约,造成了全市水资源可用而不可靠,供需极不协调的特点,水危机的警钟已在该市连年敲响。 水资源短缺的表现及其成因 淮阴市人均地表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5,遇一般干旱年缺水9亿立方米,遇特殊干旱年  相似文献   
4.
徐向 《治淮》2005,(3):12-13
一、案情简介 2003年6月初,江苏省淮安市宏扬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宏扬公司)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办御西村五组北废黄河南堤兴建一处建材码头,并于同年10月底建成投入使用.该段堤防原由淮安市清河区水利局管辖,2003年5月移交给市经济开发区管辖.由于经济开发区未设河道管理机构,难以开展正常的堤防巡查工作,未能及时发现违建行为,直到同年12月初淮安市政府办公室为此事召开协调会时,淮安市水利局方知宏扬公司擅自建设码头的违法事实,该局随即立案查处.案发后,宏扬公司要求补办手续,向市水利局报送了兴建码头申报材料,由于废黄河属流域性河道,建设项目审批权在省水利厅,市水利局接到该公司的申报材料后,于同年12月16日转报江苏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于2004年2月12日批复不同意兴建该码头工程.  相似文献   
5.
中美个人所得税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今世界,个人所得税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是美国。其税收立法的完备性、征管稽查的严密性以及公民的整体纳税意识一直处于国际领先地位。因此,在探索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过程中,对税收制度进行横向比较研究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6.
徐向 《治淮》1994,(12)
水利部的三个令,即《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和《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自1990年8月15日发布以来,在各地水利执法工作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有力地保障了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职权。但在以往执法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些当事人对水利部三个令的法律效力提出质疑。对此,笔者仅就三个令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法律效力以及它们在水行政管理、行政诉讼中  相似文献   
7.
李琴  徐向 《江苏水利》2008,(1):42-43
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管理,引起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争议.行政争议多数是由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不当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不清楚或不服气引起的.  相似文献   
8.
徐向 《江苏水利》2012,(1):36-36,39
水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的送达是指水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方式将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是查处水行政处罚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程序。法律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第一部重要的水事法典,它对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与保护,防汛与抗洪等诸方面进行了法律规范。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面贯彻《水法》,有效地促进了我国水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保障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的稳步发展。《水法》作为水的基本法,在制定时,由于受当时人们认识上的局限和水资源管理现状的影响,以及受当时立法条件的限制,有些内容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的要求,修改《水法》势在必行。现就《水法》中的法律责任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有关规定过于原则,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差 《水法》是一部统管全局的水的基本法,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法律责任部分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时深感不便。比如《水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相似文献   
10.
高职院校由于学生学历偏低、就业观欠缺、就业服务体系不完善等原因影响了学生的就业,本文通过分析高职院校就业服务体系的现状,对构建高职院校就业服务体系有效途径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