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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国飚 《中国交通信息产业》2005,(7):50-51
“生存权”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构筑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近年来超限、超载运输造成的多起重大交通事故剥夺了成百上千名司乘人员的生命,更为这个社会平添了不和谐的噪音。在铲除“超限、超载运输”毒瘤的过程中,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在保护其投资者利益的同时,还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排除重大交通事故隐患,为所有行使在高速公路上的司乘人员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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