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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屏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21,(2):130-139
在同意设置个人数据财产权的前提下,个人在使用企业的商品或服务过程中,被记录上传存储在企业系统中的个人数据产权归属企业,符合法经济学的产权赋予规则.根据先占规则、创造规则和附属规则,都应将个人数据产权赋予企业,根据公平原则不能将个人数据产权归属个人.此外,个人数据在企业手中将实现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发挥更大的效用,将个人数据产权赋予个人不符合成本收益原则,权利不能顺利实施,不能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个人数据使用过程中的个人信息泄露和数据垄断风险一直存在,个人数据产权归属企业并不必然加大此种风险,可在当前法律基础上通过进一步的制度设计进行弥补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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