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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在证券发行尽职推荐工作中应有权合理信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并在民事诉讼中主张免责,但这一抗辩在我国较早期的证券司法和监管环境下难以落地。成熟市场已广泛承认保荐人(承销商)的合理信赖抗辩,近期则有强化信赖前置义务的趋势。保荐人应主动评估专业意见中的关键事项,以自有信息比对复核,审核专家资质、专业意见的前提假设、分析方法和程序合规性,发现其中有无“重大异常”,但该复核义务应严格限制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我国司法机关和证券监管机构近来已逐步承认保荐人的合理信赖抗辩,值得肯定。今后的司法和执法实践宜坚持个案分析的方法,避免“后见之明”,适度放宽保荐人合理信赖抗辩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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