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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对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重新作了规定,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计算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修改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  相似文献   
2.
戴来贵 《涉外税务》2006,221(11):77-78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以下简称“165号文”)出台之前,对于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在法律上是一个盲点。在具体操作时,部分基层税务部  相似文献   
3.
我国为发展中国家,其自然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并不一定要与国际惯例完全接轨,而应寻求遵循国际税收惯例与现实选择二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可以考虑采用“经济利益中心 住房”的永久性住所标准。修改“1年”规则计算标准并改革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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