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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授权制度是保证总分行制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高效运转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但国有商业银行实施法人授权制度以来,授权“一收就死,一放就乱”,使业务运营与法人授权的初衷相悖。本文对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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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学军 《金融经济(湖南)》2011,(12):181-182
《担保法》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资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授信业务中,银行授信方案的制定或审批条件中往往把设备抵押或追加设备抵押作为降低风险的风险缓释措施。毋庸置疑,抵押设备使抵押权人对该项资产拥有优先受偿权,针对性较强,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在风险防控中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但从实践中发现,设备抵押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隐患,使用不当无异于作茧自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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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授权制度是保证总分行制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高效运转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但国有商业银行实施法人授权制度以来,授权"一收就死,一放就乱",使业务运营与法人授权的初衷相悖.本文对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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