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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廷生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3):63-68
金融欺诈犯罪包括金融诈骗罪和虚假陈述型金融欺诈犯罪.从犯罪所侵害法益(1)的属性来看,金融诈骗罪属于财产型犯罪,不应当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虚假陈述型金融欺诈犯罪属于破坏金融交易秩序的犯罪,不应当规定在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我国金融刑法应当贯彻法益标准,改造金融欺诈犯罪的立法体系,使各种犯罪实至名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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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犯罪立法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完备的罪名体系.就外部体系而言,期货犯罪没有从证券犯罪中独立出来,二者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中.就内部体系而言,立法也没有将金融期货犯罪从商品期货犯罪独立出来,二者不仅适用相同罪名,共至在规定期货犯罪的几个刑法修正案中,金融期货犯罪的概念都未曾提及.对此,本文不揣浅薄,尝试从金融期货犯罪概念的提出人手,以金融期货犯罪和商品期货犯罪关系为切入点,讨论我国金融刑事立法关于金融期货犯罪的规制问题,以期抛出引玉之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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