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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权是金融监管权的纵向配置,是中央金融监管权的有效补充。地方金融监管权有其正当性与必要性,同时政府干预存在局限性,因此地方金融监管权也要受到适度干预理论的约束。本文着重从监管对象和权限配置两方面理清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权力边界,认为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监管对象是地方金融组织,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界定,采取列举式与抽象式相结合的方法有助于弥补监管漏洞。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权限配置应覆盖市场准入、事中事后监管和市场退出三个阶段,并且要有所侧重。最后提出地方金融监管的完善路径,可从制定地方金融监管的上位法和细化下位法、加强央地和地区间的监管协调和制定权力清单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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