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从
到
被引次数:
从
到
他引次数:
从
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1篇
免费
0篇
专业分类
财政金融
1篇
出版年
2015年
1篇
排序方式:
出版年(降序)
出版年(升序)
被引次数(降序)
被引次数(升序)
更新时间(降序)
更新时间(升序)
杂志中文名(升序)
杂志中文名(降序)
杂志英文名(升序)
杂志英文名(降序)
作者中文名(升序)
作者中文名(降序)
作者英文名(升序)
作者英文名(降序)
相关性
共有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关于“窃用”支付宝账户行为性质的法律问题探讨
许姣姣
晏阳
田鹏
《武汉金融》
2015,(3):38-40
"窃用"支付宝账户行为的性质不可一概而论,我国目前没有必要像德日那样增设"使用计算机诈骗罪"。在犯罪对象主要是被害人的情况下,"窃用"支付宝账户后的转移资金行为应该按照主要手段暨处分意识说来进行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辨析;在犯罪对象只是计算机的情况下,倾向于认定为诈骗罪,只有在窃取他人账号后的冒用行为才认定为盗窃罪,实践中也要注意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支付宝可以成为被骗的对象,而真正的被骗者却是平台背后的所有人支付宝网络公司,在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的情况下是存在三角诈骗情形的。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