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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无实体的跨境经营活动使得以物理存在为基础的常设机构定义,难以完全满足跨境营业所得的属地课税权划分与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因此虚拟常设机构的概念应运而生。美国、西班牙和印度等国通过司法裁判提出、修正甚至是推翻长期适用的物理存在规则,运用虚拟常设机构原则就税收协定及其国内法进行多维度的解释与探究。解决当前经济存在现实与传统利润分配方法脱节的问题,可借鉴国际经验,在课税权判断中引入虚拟常设机构原则以扩大来源地征税范围,并可引入显著经济存在作为补充标准。  相似文献   
2.
陈艺婧 《税务研究》2023,(10):47-53
在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中,住所标准是判断自然人是否为居民个人的主流标准之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采用了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和习惯性居住等概念来界定“有住所”,具有住所标准的基本范式,但对相关概念及其适用方法的描述不够明晰。本文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有必要明确住所标准是我国居民个人身份认定标准之一。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有住所规定存在的习惯性居住标准尚待明晰、户籍制度对税法评价的影响尚待回应、家庭与经济利益关系的涵义尚待明确、双重税收居民冲突尚待规范等问题,有必要通过修正习惯性居住标准、回应户籍制度对税法评价的影响、明确家庭与经济利益关系的涵义、解决双重税收居民冲突与引入住所转化管理办法等方式,进一步规范“有住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税收征管实际的个人所得税住所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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