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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学界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多着眼于性质/效力,但对于司法实践而言,更重要的是其适用方式。并且,性质/效力与适用方式分置于本体论与方法论两个视阈。探析指导性案例的性质/效力为适用奠定基础,但不能混淆两者之间的区别。作为一项司法实践技术,如何适用指导性案例必须梳理清楚适用方式——“参照”的逻辑: 附着于演绎推理的类比推理。演绎推理是指法官裁判案件的基本三段论。但当面对大前提(Rn法条)的模糊、冲突等问题,通过以该法条为连接点的案例检索,获得指导性案例GCxx,并类比待决案件C与GCxx的要件相似性,在盖然相似性的基础上,将GCxx的裁判要点用于补强Rn的模糊、冲突等问题,强化演绎推理的大前提,进一步增强指导性案例的实践操作性,使法官“能用”“敢用”“会用”指导性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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