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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于1979年4月1日恢复奖金制度,部规定提取标准是当完成国家计划时,每吨煤从成本中提取1元作为奖金来源。1981年9月1日又改为在产量完成国家计划时从成本中提0.80元作为综合奖的来源,把原来由吨煤奖中支付的计件超额工资,直接列入成本,不受指标(奖金)控制。其他国营企业奖金总额的提取标准(包括计件超额工资)是在全面完成国家计划时,按实行奖励制度的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0%提取。这两种提奖标准都没有很好地体现超额劳动的含义。例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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