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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为适应经营管理的需要,有的矿对采煤区从进行利润承包,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对采煤区队计算承包利润指标时,是按国家原煤价格进行按质论价核算的。笔者认为用国家价格计算采煤区队的煤价收入的方法不妥。首先,它违背了劳动价值理论。现代化的大生产是分工协作的生产,原煤按国家价格出售,其价值是全矿各生产过程的共同劳动成果的凝结。回采工人的生产活动只是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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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煤矿工人中的热门话题之一是局、矿、井领导者的个人收入。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按照经营者的责任、风险及贡献大小,承包经营者的收入可以相当于职工平均收入的2~3倍。局、矿在签定承包合同时,对经营集团规定了较高的奖金额。对此,群众颇有议论。对于群众的不同意见,我们不能简单斥之为“红眼病”、“平均主义”,而应对经营者的高收入从理论上加以论证和宣传。基于此,笔者将讨论中的一些观点归纳起来,唱唱反调,以期引起理论界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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