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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全社会商标意识的增强,以及商标本身作用的扩展,法院受理的商标纠纷案件近年来数量逐渐增加。相应的,在商标案件中需要涉及和处理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其中,商标案件中的正当使用问题一直是商标案件中较为复杂的问题,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以正当使用为由提出抗辩主张,导致多起案件的处理引起了较大争议和讨论。为了更准确处理此类案件,保障各案处理结果的一致性,有必要对已经发生的案例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出较为统一的处理思路和方案。  相似文献   
2.
要旨: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应当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影视名称与注册在影视制作服务上的商标相同时,如果影视名称是为了表明影视作品的内容,而不是表明该影视作品的提供者,也不是影视创作者或者制作者以此表明其身份,则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会构成对影视制作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相似文献   
3.
正要旨:证明商标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特定品质,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以保有、管理、维持证明商标为核心,应当允许其商品符合证明商标所标示的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的地名。案情当事人:原告(上诉人)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被告(被上诉人)北京申马人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华冠商贸有限公司案由:侵害证明商标专用权纠纷2005年11月23日,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申请注册第5020381号"舟山带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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