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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裕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6,(11):62-63
客观分析触电人身损害的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法释[2001]3号)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案件,应当分析原因,根据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发生高压触电人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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