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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1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了一起由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桩销售伪劣产品案,罪犯李根平、王天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并各处罚金13.1万元。此案再次警示企业和世人:任何破坏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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