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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扬 《商场现代化》2012,(20):320-321
由于离婚多是因为夫妻之间感情已不能维系,故如何妥善解决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问题就成了双方关心的问题,特别是对于无过错方、弱势方而言,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有关家务劳动补偿、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等制度都已经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现行体制对无过错方、弱势方的救济基本都是离婚时的一时给付,并没有顾及在以后的生活中如何保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到伤害的一方在离婚后的长期利益。本文意在结合立法层面的规制及现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探究如何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扶养义务扩大到离婚后,即构建我国的离婚后扶养制度以最大程度地将离婚伤害对无过错方、弱势方的影响降到最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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