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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调整的是交易双方的契约关系,在利益的取舍上要遵循基本的经济规律,但在守约方没有受到财产损失,而违约方却获利的情形下,现有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以公平价值为依托,无法提供充分的补偿.以法经济学为研究视角,从经济学成本—收益与资源配置的角度出发,违约获益赔偿责任将传统损害赔偿责任的起点从守约方的损失转向违约方的获益.通过考察论证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正当性,追索效率与公平的协调机制,对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安排作经济的分析,并以此为契机,规范相应的制度设计,弥补传统违约救济局限性,完善我国违约赔偿责任体系的救济功能及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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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乃市场经济之基石,当事人双方自由行使民事权利乃意思自治之应有之意,但现代民法出于对契约正义的关注而开始加强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于是属于经济法范畴的反垄断法基于禁止合同权利滥用以及对契约自由的限制而生,而这种"干预"也成为衔接民法与反垄断法的桥梁。本文正是探讨反垄断法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的基础和表现,从权利限制的视角出发,以此审视民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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