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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忻昕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5,(7)
对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概念,我国在票据法中进行了规定。在原因要件上规定为“票据时效届满”和“票据记载事项欠缺”;在性质上界定为“民事权利”;在利益返还范围上界定为“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本文分析了票据法律条文的内在逻辑关系、法理基础以及票据法律的现实执行情况,重新设计了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概念,以期更好的理解、完善和适用利益偿还请求权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王忻昕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9,(5)
目前,票据法上的利益偿还请求权性质一直存在争议.学界有几种观点:利益偿还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变形物、残留物;是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合同之债的请求权;是票据法上的特别请求权;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显然,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基于民事关系,称其为民事权利也就没有根据.因此,从票据法和民法的关系的角度,利益返还请求权具有普通债权性质,票据法将利益返还请求权直接规定为"民事权利"明显不妥.论证结果,学界支持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归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较为妥当. 相似文献
3.
王忻昕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5,(7)
破产撤销权和合同保全撤销权都是为了债权人利益设置的,其设置目的、设置原理有相同之处,但是合同保全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未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设置,破产撤销权则是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设置,二者在适用范围、可撤销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可撤销行为的发生期间、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撤销权的权利主体等诸多方面又存在明显不同。本文通过分析二者在以上方面的立法区别,以期更好的理解、适用和完善撤销权之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4.
王忻昕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9,(3)
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了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但是它与日本、德国等国家成熟的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存在着差异,其本身的规定又有逻辑上的矛盾。通过与发达国家票据法之间的差异和矛盾进行分析,重新认识了我国的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并提出我国票据法18条应作如下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予以返还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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