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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权利义务从一个主体向另一个主体转移的基本原则是“有权利才有义务、没有权利没有义务、义务转移的前提是先完成权利转移”。权利可以不行使,但不能不转移。依据《物权法》,小区所有者(业主或建设单位)对共有部分具有“共有与共同管理”的权利。购买物业服务,源于小区所有者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需要(维修、保养、更新、绿化、保洁、秩序维护等),因此谁拥有“共有与共同管理”的权利,谁来履行购买物业服务的义务。  相似文献   
3.
陈剑军 《中国市场》2022,(8):142-143
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水平,直接决定着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基于此,文章针对国有企业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与完善进行了探讨,阐述了其基本内容和重要性,根据某国有企业的实际案例对国有企业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以期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4.
业主权利是小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基石。专项维修资金,其额度大、收益低、绩效差,对其运用的分歧之多,已经成为社会热点。本文尝试通过考察这几年相关实践进展,以及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的业主权利去深入剖析专项维修金使用的当有之理。  相似文献   
5.
对于维修资金的两大代管主体,政府与物业企业,在维修金的管理中所起的作用,业主的质疑声不断对于物业企业,业主质疑其大幅高报或挪用项目资金、垄断实施服务入口、平时不能尽职承担维护责任、以花掉业主的养老钱为维修动机等;对于政府,业主质疑其侵占业主利息、造成投资收益损失、与物业企业寻租、对未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不加以追讨、不断将小区共有收益按照比例转入专项维修资金但是对共有收益被侵占处置力度极低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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