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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10年2月到某海洋食品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工作岗位为紫菜采摘收割,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工资按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计算。2011年9月,王某因不适应海上作业提出了辞职。离开公司后不久,王某以工作期间从未休息,有时甚至连续工作12小时以上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海洋食品公司支付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和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海洋食品公司认为王某是执行综合工时制的员工,不存在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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