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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洋  高景辉  李志坚 《活力》2006,(4):116-116
作为医疗事故处理中的核心问题和医事法律体系的基础。医疗事故的界定关系到相关法律规范的调整和适用,并与民事责任的承担紧密联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医疗事故的界定。与以前实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将医疗机构纳入了医疗事故主体的范畴。在时间上由诊疗护理过程扩大到整个医疗活动中,同时不再强调直接造成损害是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并明确了客观上的过失,从而在实质上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拓宽了对受害方保护的范围,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诉讼,有积极作用。但也应看到,在肯定其进步意义的同时,这一界定还是不够彻底,存在诸多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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