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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朝"村正"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再聪 《中国农史》2007,26(4):75-86
在唐朝以前的汉隋时期,针对"村"组织设立过各种名目的管理人员。至唐朝,开始推行"村"制度,规范了村正长的设置办法,明确了村正长的职责。依据唐令,村正长任用白丁充任,人数无定额,因村之大小设立。律令赋予村正长的职责是"检察非违",但在实际生活中,村正长也参与催驱赋役等事务。村正长是里正长的主要辅助者,其待遇低于里正长。出土文书证明,官府为了减少赋役的蠲免,往往任用中男充任村正长。唐朝后期以降,村正长等职务出现以"富户"充任的趋势,其职责也日趋全面。至五代时期,村正长"催驱赋役"的职责成为制度。  相似文献   
2.
黄河上游长途航运全线开通经过了漫长的历史过程.依据文献记载,最早的长途运输出现在西汉晚期,航段从湟水流域至金城.其次是北魏时期,航段从博骨律镇至沃野镇.唐朝,黄河航段从灵州上逆至会州乌兰县乌兰桥下.北宋时期,黄河兰州至会州段出现放木情形.至此,今青海境内至内蒙古包头之间的黄河上游航段全线开通.清朝中晚期以来,黄河上游航道逐渐进入繁盛时期.  相似文献   
3.
"村"作为一种自然聚落名称,出现较早。但具有制度意义的"村"概念则出现于唐朝初年。唐朝赋予"村"以律令性质,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意味着"村"概念完成了从民间性、地域性向制度性、全国性的转变。本文依据日本求益僧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对唐朝的这一制度的实施程度做了个案分析,研究表明,在山东地区,所有郊野聚落均以"村"为名。"庄"则不具备"村"性质,唐朝的"村"制度实施很彻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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