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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业企业产权,即国有林业企业财产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林业企业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于。处置的权牙IJ。现阶段,国有林业企业财产所有权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是国家,其客体包括国家所有的森林动植物资源和其他为国有林业企业所实际占有的国家财产。其内容表现为以下形式:(1)国家通过参股、控股形式,将国有林业资产投入股份制林业企业运营,使企业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国家则作为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林业资产收益和最终支配等权利。(2)国家创办国有林业企业,并授权企业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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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及其意义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对1984年森林法作了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森林法》新增加的第十五条,规定了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第十五条的规定,包点了以下法律制度:①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森林使用权转让制度;②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使用权转让制度;③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转让制度;④用材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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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经营制度是《森林法》的基础性制度,而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制度化则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森林法》修改中,森林经营理念、森林分类经营、森林采伐限额、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森林生态补偿等问题成为关注焦点。从建设"美丽中国"的时代要求来看,森林可持续经营是谱写"美丽中国"的森林篇章,其制度设计应当服从生态文明制度的整体设计。因此,实现森林的可持续经营,应当成为《森林法》修改的基本任务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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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物权是权利人对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以及与森林、林木、林地有关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森林法》是构建我国林业物权制度体系的主要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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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绿带立法问题,对伦敦、首尔、北京的城市绿带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发现:城市绿带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因城市无序蔓延所导致的环境破坏、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在城市化发展时期推进绿带立法的难度远远大于城市化成熟时期;城市绿带规划制度是指导绿带建设的关键所在。基于研究提出建议:2015年中国城市化已步入水平较高阶段,已是推动城市绿带立法的最佳时机,中国新兴城市应借鉴英国城市绿带立法模式,在中央政府绿带规划政策指导下,进行最符合当地实际的城市绿带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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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多样性与野生动物保护的冲突:挪威野狼管理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介绍了挪威在濒危物种野狼保护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政府采取的平衡措施 ,提出了文化多样性与野生动物保护之间的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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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良好环境权是一种共享权,其法律主体是作为一个整体概念的人类,但其真正的法律主体是当代人。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以及从事与财产相关的活动的权利,但受到了一系列技术和法律上的限制,使公共福利大大加强了。但实际生活中,两种类型的环境权可能会发生冲突。因此,每一个人需要被程序法赋予获得司法救济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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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的本质——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权观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多数情况下,环境权是一个模糊的理论术语。作为一种法律权利,迄今为止,各国宪法、国内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所表达的环境权均是人类的环境权。从宪法意义上说,环境权是一种新型人权;从国际环境法意义上说,环境权是人类环境权;从国内环境法意义上说,环境权是公民环境权。国家"环境权"是国家自主处理本国环境事务的国家主权,而企业组织的"环境权"本质上是民商法上的财产权利,不属于环境权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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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环境景观保护和建设 ,不但有利于旅游服务业的开展 ,丰富人民群众的业余生活 ,提高国民的整体生活质量 ,而且也有利于我们富有成效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文环境景观的思想政治教育价值 ,已经逐步引起学术界、党政部门和思想政治工作者的重视。本文就人文环境景观的保护与思想政治工作的关系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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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训芳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182-185
生态道德教育与大学德育教育所体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内容是完全一致的。应当围绕《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的战略主题,吸收新兴生态学科的理论知识大力开展大学生态道德教育,形成湖湘生态文化品牌,开创湖南省大学德育教育工作新局面,推动湖南省生态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为湖南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生态文化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