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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全球公域"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国家管辖范围,国际环境和资源可以分为国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和资源、由两个或多个国家共享的环境和资源以及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环境和资源三个类型。前两个类型由于有国家主权的支持作保障,相对容易得到保护,第三类型的环境和资源,尤其是其中比例较大的被称为“全球公域”(theglobal commons)则保护较为困难。保护“全球公域”的意义,不仅在于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环境对于全球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至关重要,还在于“全球公域”的保护提出了一系列国际法尚未很好解决的问题。如“全球公域”的保护对国家主权概念产生的冲击;“全球公域”的损害是否可以防止,又由谁代表“对一切人的共同利益”来防止?这些都是“全球公域”保护中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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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视角下生态用地的内涵与外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学上的生态用地不宜采纳生态中心的观点,是指为了保障生态安全、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功能重要的土地.现代法学上的土地不包括水资源在内,决定了法学上生态用地宜作为国土范畴,才能将生态功能重要的陆地水域纳入其内.耕地的生态条件虽好,但因其实现粮食安全的立法目的决定了不宜纳入生态用地.以实现"粮食换生态"目的的生态退耕地,因不宜作为耕地决定了应为生态用地.只有那些历史上形成的生态条件恶化、只能保存其现状的未利用土地,才可纳入生态用地的范围.  相似文献   
3.
WTO与环境标准国际协调之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各国环境标准的差异给贸易各方造成的障碍,构成所谓的“非关税壁垒”。为消除这些非关税壁垒,环境标准的国际协调便应运而生。环境标准的国际协调有两种模式:完全协调和等效。完全协调通过高的协调、低的协调和妥协的协调使各国接受一个共同的环境标准;等效则通过相互承认达到使环境标准相互协调的目的。环境标准的国际协调因环境标准的特殊性而区别于其他标准,应坚持高的协调,尽量避免运用等效的协调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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