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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批之后,加强对其开发利用情况的跟踪监管,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遏制违法违规用地的重要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的发布,还是到《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都对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然而,在具体的土地管理工作中,市、县两级都存在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难"的问题。对此,本文通过深入调研,分析了问题的根源,提出了具体工作的改进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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