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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江产业集中区是随着皖江开发而兴起的一个新事物,其所享有的行政权应当被定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一级权限。根据集中区的发展需要,可以将其开发模式分为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三种不同模式,独立开发模式下,集中区行政权行使相对自由,但要符合合法行政行为的各项要件;合作开发模式下,其行政权行使要以集中区管委会与合作方之间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基础;委托开发模式下,集中区行政权的行使受到较大限制和约束,更多的应采取行政指导、行政协助、行政监督等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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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江产业集中区是随着皖江开发而兴起的一个新事物,其所享有的行政权应当被定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一级权限。根据集中区的发展需要,可以将其开发模式分为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三种不同模式,独立开发模式下,集中区行政权行使相对自由,但要符合合法行政行为的各项要件;合作开发模式下,其行政权行使要以集中区管委会与合作方之间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基础;委托开发模式下,集中区行政权的行使受到较大限制和约束,更多的应采取行政指导、行政协助、行政监督等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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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雁雷  郭胜 《江南论坛》2023,(11):25-29
长三角商事仲裁协同机制自成立以来在跨区域庭审、仲裁制度改革、国际化水平等方面成效显著。但当下仲裁协同机制面临脱逸于实质而停留于形式的危险,表现为“三省一市”仲裁协同具体措施缺乏,使协同停留于框架层面;商事仲裁程序协同缺乏上位法依据等方面,进而制约长三角商事仲裁协同的有效推进。本文基于长三角商事仲裁协同面临的困境,试从互联网仲裁上位法完善、推进商事仲裁协同制度具体化建设以及强化合肥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等方面提出解决路径,以促进长三角区域在商事仲裁领域的紧密协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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