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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防科技工业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在某些方面以某种方式已逐渐成了军民结合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但这些结合不仅范围狭窄,而且规模很小,已明显不能满足国防科技工业“小核心、大协作”的发展需要,不能达到国防科技和民用科技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在民用高技术成果、科技资源和研发能力与国防基础能力结合、提升国防科技基础能力上还处于非常薄弱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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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英基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7,(2):8-8
一、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生产领域所面临的问题
1.法律制度问题。
部分法律制度己滞后,限制了非国有独资企业介入任何军工科研生产。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行业政策明显滞后改革发展的需要,已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阻碍了国防科技和民用科技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的创新机制产生,如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私人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第64条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该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等:在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生产某些特殊产品的公司和军工企业应由国家独资经营”,在法律政策上限制了民营、合资、私企和股份制等研究机构、企业为军工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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