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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瑞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7(4):47-50
实践中保险营销服务部在监管层面和公司层面的功能定位存在差异,前者将其视为公司架构的末端机构,后者则赋予营销服务部不同的级别和功能。营销服务部功能定位差异容易使保险公司规避监管,误导公众,并造成公司组织架构和制度适用混乱。要正确认识营销服务部功能定位差异化现象,并从多方面进行必要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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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独立担保不适用于我国内国交易的司法立场,我国金融业在借鉴见索即付条款的过程中,将其与我国传统担保体系相结合发展出附见索即付条款保证合同。比较法上存在确认见索即付从属性保证的创新经验,我国也存在确认附见索即付条款保证合同为特殊从属性保证合同的理论可行性及规范基础,因而应将附见索即付条款保证合同定性为一种特殊的从属性保证合同。其特殊性在于,见索即付条款虽无法颠覆保证合同的从属性,但构成了对保证合同从属性的暂时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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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的识别对认定保险合同的性质,以及保险规则的适用均具有重要意义,其主要是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特殊保险合同而言的,此条件包括: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具有多重性;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损害的多个客体具有不同质性并有内在因果关联;保险人只对多个损害的其中之一进行保险赔偿等.保险标的识别标准包括:保险标的受到损害;保险补偿能够实现投保人投保的目的;损害赔付条件或方式具有特殊性.目前识别保险标的的过程或结果仍然面临一些问题.识别保险标的要正确认识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范围以及保险利益的关系,正确认识保险标的识别对提高保险保障水平,及对公司经营、风险管控和业务健康发展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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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表见代理行为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以及如何承担行为人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责任,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正确运用保险表见代理制度,合理认定保险表见代理行为,对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提高保险机构责任意识,规范保险代理人展业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实现交易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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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瑞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1(5):77-79
保险标的识别对认定保险合同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其主要是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特殊保险合同而言的,此奈件包括: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具有多重性;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损害的多个客体具有不同质性并有内在因果关联;保险人只对多个损害的其中之一进行保险赔偿等。保险标的识别标准包括: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投保人投保的目的;损害赔付条件或方式的特殊性。识别保险标的要正确认识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范围以及保险利益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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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由此可见,所谓保险受益人只能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合同中并无受益人这一概念。但在保险实践中,受益人有时也出现在某些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