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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第六十二条、《关税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海关税收的追补税时效制度,对其法律性质的研究应结合对税法时效的基本分类、法律性质等税法一般性问题的研究进行。海关追补税时效应从法理上区分为核定时效和征收时效,其法律性质均为消灭时效。不仅如此,还应根据海关执法的特殊性对追补税时效涉及的“放行”概念按照“广义放行说”进行理解,并通过立法机关的法律解释或采取修法的方式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2.
《海关法》第六十二条对海关追补税时效届满法律效力问题规定得不甚明确,同税法时效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作者通过比较研究主张,海关追补税时效无论是核定时效抑或是征收时效均应采取权利消灭主义,为税收之债的绝对消灭。核定时效中,除有时效中断、中止的情事外,海关于核定期间届满后不得作出征税决定,并可考虑进一步引入绝对时效的概念。征收时效届满后,征税机关无权接受纳税义务人自愿缴纳的税款。  相似文献   
3.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出全面部署。海关总署署长倪岳峰强调:“打造先进的在国际上最具竞争力的海关监管体制机制,在制度的成熟和定型上要加快步伐,使海关监管制度更加适应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出口货物申报制度是海关实施进出境监督管理的制度基础和逻辑起点,是海关监管体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完善进出口货物申报制度,是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创新海关监管体制机制、提升海关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和具体实践。课题组聚焦进出口货物申报制度范畴内五个方面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全面梳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从推进申报制度创新出发,有针对性地提出了17项具体对策建议,力求为相关业务领域改革的顶层设计提供决策咨询,为《海关法》以及配套规章的修订提供立法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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