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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法律性质是契约关系,核心法律关系是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关系,这种承诺关系被认为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但在信用证的开立与履行的整个过程中,基础贸易合同都会干预到信用证的独立性。基础贸易合同的履行得当与否会直接干预信用证的正常履行。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的商业利益关系决定了开证行能否正常对外付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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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松南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6,(1):49-52
信用证转让后必然出现信用证内容变动,判断单证是否一致则出现了两个标准,在第二受益人直接提交的单据和转让后信用证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却有理由宣称单据和原信用证不符。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明确第二受益人和开证行之间的关系,并明确判断单证一致的标准是转让后的信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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