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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数字经济和电子商务发展对国际税收法律秩序构成了严峻挑战和全方位的冲击,税法学界、各国财税主管当局和有关国际组织自20世纪90年代末就开始了认识和应对数字经济挑战问题的工作。解决数字经济国际税收问题的方案,不能苛求在同等程度上满足《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条件》中提出的五项基本原则要求,而应针对数字经济的性质特点,注重数字经济税基国际分配的大体均衡和实际可执行性。  相似文献   
2.
本文首先分析了《税务互助公约》的特点以及如何妥善利用公约保留条款实现国际税务互助的实际对等互惠。在此基础上,针对公约第30条规定允许保留的事项和范围,根据中外税法制度和税种结构的特点,从税种适用范围、税款追征协助和文书送达三个方面,对适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保留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3.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权责发生制的内涵和适用标准规定不明,授权财税主管部门就各类业务收支确认作出具体规定亦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以致税法实践中时有“税会差异”引发的税务争议产生和有悖税收公平原则等问题存在。基于对税法语境下权责发生制适用的法理思考,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本文建议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引入会计准据主义作为权责发生制的适用标准,同时借鉴美国立法实践,采用全事项测试、经济履行要求等规定对会计准据主义进行限制,并相应明确财税部门授权立法的内容、范围和应遵循的原则。  相似文献   
4.
合伙企业本身享受协定待遇的主体资格,取决于合伙企业具备协定意义上的缔约国一方居民纳税人身份的三项要件。在合伙企业本身不具备适用协定待遇主体资格情况下,合伙人是否有资格就其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份额享受其居住国对外签订的协定待遇,取决于其居住国税法上是否将合伙企业所得分配至各合伙人名下课税。为此,所得来源国一方在确定合伙人是否有权主张适用税收协定待遇问题上,应考虑合伙企业所得在合伙人居住国税法上的课税处理情况。为解决由于缔约国双方关于合伙企业课税制度差异引起的"识别冲突"所造成的国际双重征税和双重未征税问题,居住国一方应在尊重和考虑所得来源国一方根据国内税法规定适用税收协定的课税处理结果的基础上,决定应否履行协定规定的给予免税或税收抵免救济义务。  相似文献   
5.
跨国劳务活动中的雇主认定问题,关系到双边税收协定中有关企业和个人跨国劳务所得课税条款的正确适用。在这个问题上,应根据实质优于形式原则,结合跨国劳务活动的具体案情,注意区分形式雇主与实际雇主的不同。在判断真实雇主问题上,应综合采用营业活动组成部分标准和实际控制指挥标准,在准确认定跨国劳务活动性质和正确适用相应协定条款的基础上进行课税。  相似文献   
6.
在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通过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某种场所或设施实际履行提供劳务的情形下,应先根据税收协定中的场所型常设机构条款,后适用劳务型常设机构条款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在判断劳务履行所涉及的场所或设施是否处于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支配下这个问题上,应以非居民企业对这种场所或设施是否拥有某种合法的使用权为标准。劳务型常设机构条款所谓的企业的“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应根据实质优于形式原则和具体案情,结合采用营业活动组成部分标准和实际控制指挥标准进行分析认定;应从提供劳务的企业的角度,认定非居民企业从事的若干劳务项目是否属于具有商业上的相关性或连贯性的“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  相似文献   
7.
国际税收协定中非独立劳务所得征税协调规则的适用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指出由于两个范本及其注释的修改,中国在“183天规则”的期限计算方法上可能与有关协定的缔约国对方主张的计算方法存在差异;关于雇主的认定,在双重雇佣关系和所谓国际劳务租用情形下,应根据从事劳务活动的雇员与有关企业之间的人身和经济依附程度确定实际的雇主;在认定跨国非独立劳务报酬是否是由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问题上,应按照实际负担原则,考虑到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以某种间接方式实际承担了非居民雇员的工资、薪金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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