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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行政法治化的日益深入,依法对现有行政行为进行规制成为贯彻依法行政精神的必然要求,而对行政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和科学界定其性质又是规制行政行为的前提。根据海关总署对收缴性质的行政解释,结合海关执法实践,将海关执法中的收缴行为界定为一种具有行政强制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在对海关执法中适用收缴的情形进行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将海关执法中的收缴行为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划分为具有行政处罚属性的强制收缴和不具有行政处罚属性的强制收缴。在此基础上,得出了按照行政强制行为规制海关执法中的收缴,并对于带有行政处罚属性的强制收缴附之以行政处罚的规制手段,以更有效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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