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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种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非法行医现象在我国广泛存在,并已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利用刑罚手段规制相对更为恶劣的非法行医行为已经成为必然,非法行医罪应运而生。司法实践需要相关法律理论的指引,而目前我国理论界有关非法行医的理论尚不完善,对其进行更为系统深入地探讨有其必要性。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对其范围应当作更为广泛的理解。非法行医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中就诊人的人身权利为主要客体。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方面,应当作更为全面的概括界定。具体界定非法行医罪时,采用严格的相关标准以及引进期待可能性理论均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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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是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进程中的里程碑,我们应该顺势而为,从以下方面继续推进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第一,明确认定社区矫正行刑性和社会性双重法律属性;第二,适时制定《社区矫正法》;第三,明确司法行政部门是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第四,规定社区矫正官为我国社区矫正的执法人员;第五,加强自治型社区建设,推进社区建设和社区矫正良性互动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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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98年被告人陈某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持其牡丹卡、太平洋卡先后在江苏省无锡市、常熟市、上海市、杭州市、深圳市和东莞市等地,采用小额取现、刷卡消费等手段,恶意透支190笔,共计透支数额181008.82元。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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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会危害性认识为参照,将我国学者关于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的诸多观点归纳为单一说、兼容说和主次说三类。在批评和借鉴上述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危害性认识为主,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为辅说”的新主张,并对其在涉林案件犯罪故意认定中的具体运用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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